2008年元月1日起石家庄市上调城市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每立方米上调2角
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上调3角
优抚户、特困户、低保户收费不变
从2008年元月1日起,石家庄市将调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计算,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60元调整为0.80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为1.00元(含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按排水量计征的,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计算。
为减轻低保户的负担,对持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持有低保证的低保户,仍执行原来的收费标准,即每立方米0.60元。
按照规定,对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或以水为部分原料的生产企业: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按实际排水量计算;不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经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用水量40%至60%的比例计算缴纳污水处理费。
农业、园林绿化(包括住宅小区)专项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不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扣减污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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