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能源法》草案预计年底送审
国家能源办副主任、《能源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徐锭明近日透露,在去年10月形成的《能源法》大纲方案基础上,《能源法》草案工作初稿已在今年3月上旬形成,目前正在做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完善。预计草案将在年底完成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
据介绍,目前的工作初稿已基本确定了《能源法》的定位和立法模式等基础问题,并规定了包括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管理主体、市场开放与监管等12项制度。而此前曾热议的成立能源部的问题,也将会在能源管理主体制度设计中做出相应安排。
力求可操作性强
于2006年初正式开始的《能源法》立法工作,由15家单位组成的起草组完成。在立法论证过程中,对《能源法》定位与功能问题存在的分歧一直较大,对此徐锭明表示,目前起草组对定位与功能已达成共识:即《能源法》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目的是调整能源领域的重大、全局性、综合性和战略性问题,以及单行法没有规定而且也解决不了的问题,如各类能源法律的交叉问题、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协调问题等。
《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叶荣泗表示,要定位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和各能源单行法的上位法,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必须通过最高立法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据介绍,《能源法》在调整范围上,将包括所有能源种类,包括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运输、贸易、利用与节约、对外合作等诸多环节,以及能源领域的改革等。重点突出对能源单行法的指导性和对一些能源领域重点问题的制度设计。而为了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能源法》将力求粗细得当,涉及目标时尽可能具体量化,涉及制定条例、办法时要规定时限,涉及执法时要明确主体,并增加程序性规定。
突出战略与规划法律效力
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能源法》将根据政府管理的目标、纲领、重点和实施的主要环节进行设计,包括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管理与监督、能源资源开发与建设、能源国际合作等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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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起草专家组成员表示,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能源战略,能源规划也因法律效力得不到保证而没有实效,因此《能源法》将突出能源战略与规划的法律效力和编制程序,以增强能源对策体系的权威性和操作性。
据了解,整体上,初稿主要涉及12项制度。如在战略与规划制度上,将规定能源战略和能源规划的地位、内涵、依据、制定和修订的程序以及权限,以及能源规划的实施和评估。
在能源供应和服务制度上,将涉及供应与服务、供应形成机制等。而在能源资源开发与建设制度上,将规定各种能源资源的所有权和实现方式,探矿采矿权证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共生和伴生矿开发、能源基地建设和衰退产业援助等。
对于能源部的成立,起草专家组成员认为,《能源法》在能源管理主体制度上必须做出安排,以构建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和制度。在主体上,应包括协调、主管、协管和监管主体,管理上包括投资、产业政策、财税、储备与应急、标准、审计等制度,从而在根本上改变目前的管理和监管现状。这是能源法律制度创新的根本性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