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促进农药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推动农药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地保护环境,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年第23号),特制定本要点(试行)。
一、 农药生产企业的人员要求
(一)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两名,制剂(含加工、复配,下同)企业应至少有一名具有农化、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科系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生物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两名具有微生物、农化、植物病虫害、药学、生化等相关科系毕业的管理人员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两名大专以上农化、化学、化工等相关科系毕业,或高职农
化、化工、化验专业毕业,且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检验人员。
(三)原药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培训学习、从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专职人员,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
(四)从事原药合成及生物发酵的工人,应是化工、生化等相关技校以上毕业,或至少经过一年上岗前培训。
二、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的要求
(一)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生产场地,若是租赁厂房及生产用地,租赁期限必须不少于五年,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
(二)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及卫生规范要求。农药企业生产其它化工产品的,其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仓库可以共用。但其生产加工和分装设备需专用,并应有明显的隔离区及标识。
(三)生产厂房及仓库建筑必须符合生产工艺、物料特性的相关要求,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设有收集清洁厂房、仓库地面废水专用的管渠,并纳入废水处理系统。制剂企业要有单独的农药生产车间,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四)农药加工企业必须具有可满足其加工剂型所要求的主要设备;液体剂型加工至少有一台不小于1000升带搅拌的反应釜;至少有两台300升以上的计量罐及生产配套的真空系统。除草剂生产必须具有单独的生产设备,不能同其他农药生产共用一套设备。粉剂加工要有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粉碎设备及有效的除尘设备。
(五)农药制造、加工、分装过程中的设备必须采用密闭式设备,其加料口、岀料口、分装作业未采用密闭设备的,要设局部排气装置。生产中产生的气体或粉尘,要采用吸收或除尘等设施加以处理,以防扩散。农药加工必须采用自动灌装、称重、封口等设备。
(六)生物农药生产企业,要具备培养、发酵、过滤或配置设备,包装与贮藏设备,灭菌消毒设备。生产、加工有扩散污染可能的生物农药车间,必须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七)生产气雾剂、电热蚊香、诱饵等卫生用药的企业,要具有灌装、成型、搅拌等生产设备,并具有局部负压装置。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要求
(一)生产区与行政区、厂内各生产现场及建筑设施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措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作业场所应间隔划分,要求有充分的工作空间。
(二)农药原药合成车间或具有易燃、易爆、剧毒原料或成品的制造场所、贮存场所,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具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有关设施。
(三)农药原料上下料处、灌装机处、加盖处等要有局部排气装置。
生产、仓储等过程中接触农药的人员,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装备;要配备至少一名受过处理农药中毒事故培训的人员。配备适当的解毒药品急救设施。小编推荐广大化工厂用泵、医药厂用泵首选上海市龙亚水泵厂 上海龙亚耐腐蚀泵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新龙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转自:国际泵阀贸易网
(四)农药企业生产厂房、仓库用电设备,要符合防爆、防触电等安全操作规范,车间内部要求有充分采光、照明与通风设备。
四、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原药生产必须具有符合环境标准的“三废”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通过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
新开办的农药原药企业,环评报告须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复。
(二)有害废弃物、农药废容器等,应设专用贮存场所收集,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应符合《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三)对所产生的空气污染物,要设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或采用负压操作,其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四)农药加工、分装的生产过程、作业场所洗涤、废气粉尘洗涤、化验分析等所产生的废(污)水,要清污分流,其排放必须纳入到废水处理系统,并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五、对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质保体系的要求
(一)农药生产企业要具有按申报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测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如pH计、光电比色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紫外吸收光谱仪、水分测定仪等),以及专用检测方法所需的仪器等。
仪器分析室要安装空调设备。
(二)质监机构必须独立设置,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加温室等要适当分开。
(三)农药原药合成及加工分装,要按有关控制指标对原料、中间体、半成品及产品含量进行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
(四)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并经有关部门备案。
六、农药登记
(一)申报核准的农药品种,必须是国内登记过的农药。
(二)国内外未取得登记的农药品种,申报企业要求先申请登记,在产品取得登记证后,再申请企业核准。
七、附则
(一)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二)制剂企业(加工、复配)新增原药须重新核准。
(三)申请核准农药生产资格延续的企业,所生产的农药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获得登记。
(四)《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农药生产企业。
(五)《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农药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