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哪些特点?
1、立法目的体现多元性。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通过运用法律法规这种行之有效的社会调控手段,确立国家和地方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目标。《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有三:一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保障人体健康;三是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新《条例》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一是走专家立法道路,避开部门立法的局限性和部门利益之争。委托厦门大学法学院成立立法课题组专门负责《条例》重新制定的草案起草工作。二是广泛调研。三是坚持开门立法,公众参与原则。
3、正确处理地方立法和上位法的关系。一是不盲目追求体系完整,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对上位法已有的规定,尽量不再重复,而是针对实际问题作具体细化规定。如,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报批环评文件的时间,增加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法律责任等等。二是重点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可操作性强、体现地方特色的监督管理措施。如,针对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施工扬尘、餐饮业油烟、噪声、机动车尾气等一系列热、难点问题,制定了具体管理措施。
4、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对环境监督管理措施上进行大胆创新和突破,填补上位法的空白。如,直接授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针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和建设项目施工期“三同时”环保对策措施实施不到位问题规定了行政代履行制度等等。
5、将环保部门平时在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督管理方面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加以法制化、规范化。如,确立污染防治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众参与制度具体化、法制化等等。
1、立法目的体现多元性。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通过运用法律法规这种行之有效的社会调控手段,确立国家和地方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目标。《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有三:一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保障人体健康;三是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新《条例》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一是走专家立法道路,避开部门立法的局限性和部门利益之争。委托厦门大学法学院成立立法课题组专门负责《条例》重新制定的草案起草工作。二是广泛调研。三是坚持开门立法,公众参与原则。
3、正确处理地方立法和上位法的关系。一是不盲目追求体系完整,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对上位法已有的规定,尽量不再重复,而是针对实际问题作具体细化规定。如,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报批环评文件的时间,增加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法律责任等等。二是重点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可操作性强、体现地方特色的监督管理措施。如,针对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施工扬尘、餐饮业油烟、噪声、机动车尾气等一系列热、难点问题,制定了具体管理措施。
4、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对环境监督管理措施上进行大胆创新和突破,填补上位法的空白。如,直接授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针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和建设项目施工期“三同时”环保对策措施实施不到位问题规定了行政代履行制度等等。
5、将环保部门平时在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督管理方面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加以法制化、规范化。如,确立污染防治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众参与制度具体化、法制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