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局本部)
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项目申请
(一)各处室根据局下一年度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结合本处室工作职责,考虑全年的工作安排,提出拟实施项目,并排出优先次序。
(二)规划处汇集各处室的项目,提出安排建议,报局行政会议审议,确定实施的项目。
(三)对确定实施的项目、需要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处室负责填报《项目预算支出申报表》。
部门预算中的专项项目,除大型会议、简单通用的设备购置和补充公用经费性质的业务项目外,须按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项目预算支出申报表》报规划处。
(四)重点污染源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区域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环保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
1、重点污染源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由污控处牵头负责;
2、区域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由建管处牵头负责;
3、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4、环保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专项资金项目由规划处牵头负责;
5、其他方面专项资金项目由相应处室牵头负责。
(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
1、项目类型、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
2、项目的主要目标、工作内容;
3、预期的技术经济和污染物削减指标;
4、项目完成时间;
5、申请的经费额度、费用构成(明细内容、用款环节);
6、项目承担单位应列明本单位承担项目的条件和准备直接承担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7、重点污染源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应说明预期的污染物削减量;
8、环保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专项资金项目应说明现有相关技术的水平和所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的预期水平、成果的应用前景和应用领域;
9、新技术示范和新工艺推广应用专项资金项目应说明该工艺的技术鉴定意见、小试、中试的情况、其示范内容、推广领域和预期的推广效果;
10、区域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应说明所申请的项目在区域环境问题中的重要性,选取该项目的主要理由,项目的主要技术路线和预期效果。
二、纳入预算,形成预算安排方案
(一)受规划处委托,投资中心对收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经济和污染物削减评估,对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和工作内容、工作深度、方案概算和资金要求合理性,提出评估意见,报送规划处,同时抄送项目组织实施处室。
(二)投资中心对通过评估的项目建立初评项目库。
(三)规划处参考投资中心的评估意见及各组织实施处室的意见,审核《项目预算支出申报表》,通过综合平衡,提出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报局行政会议审议,形成“一上”方案。
(四)规划处把“一下”的情况通知有关处室,并收集反馈意见,形成“二上”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报局行政会议审定,形成“二上”方案。
(五)负责组织实施处室对纳入“二上”方案、需通过《合同》来委托实施的项目,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提出采购需求、项目要求的技术指标、明确合同标的、各项要约;
三、预算执行
(一)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市财政局批复年度部门预算。
(二)预算下达:
1、规划处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将获得批准的项目及其资金额度通知各组织实施处室,各处室根据各自组织实施项目的情况,通知各项目单位。
2、项目组织实施处室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委托书》,委托投资中心办理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项目委托书》应抄送规划处备案。
3、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处室提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
4、需委托区、县级市实施的项目,由负责组织实施处室提出工作和资金分解方案,由规划处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转移支付。
5、各处室组织实施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提出项目的用户需求或工作任务书;委托和配合投资中心开展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组织项目合同的审核和签定;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和管理,向规划处报送项目的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情况;组织项目的验收。
受有关处室的委托,投资中心负责办理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包括:准备招标文件;代选招标代理机构;参与协助招标谈判;对项目合同进行初审;对项目的《合同》进行编号、分类、建档;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监督。
规划处负责预算支出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对全局财务和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汇总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季度用款计划;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核定;对专项资金的季度和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向局行政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局办公室是财务执行部门,协助和配合规划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本部专项资金授权支付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每季度汇总授权支付的情况送规划处。